几年前,前世界游泳冠军乐靖宜委托出租房屋期满,因拖欠返还收取的保证金,被中介商上海恒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硕公司)以合同纠纷告上法院。因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大幅走低,保证金究竟该以美元还是人民币返还,双方争持不下。
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乐靖宜返还恒硕公司保证金5000美元及利息。
委托中介公司出租
2004年3月2日,乐靖宜与恒硕公司签订《包租代理合同》,将乐靖宜名下坐落在本市淮海路的一处房屋,委托恒硕公司代理出租使用。代理期限自2004年4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双方商定代理租金为每月2300美元,恒硕公司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给乐靖宜等内容。
合同期限快满后,双方于2005年3月11日就该房屋再次续签《包租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自2005年4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美元,同时约定保证金为5000美元等内容。恒硕公司除第一次《包租代理合同》支付保证金4600美元,转入为续签《租代理合同》外;之后,恒硕公司还按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向乐靖宜支付了相当于400美元的人民币3318.80元。
为保证金对簿公堂
合同按期履行双方相安无事,恒硕公司支付房租到2007年3月底,双方于3月19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恒硕公司将该房屋交还给了乐靖宜。但因乐靖宜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引起恒硕公司不满,于2008年7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乐靖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1385元及利息。法庭上,乐靖宜辩称,恒硕公司还欠两个月租金未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硕公司的每期租金均未全额支付,特别是首期费用仅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755.24元,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且合同约定的货币单位是美元,即使返还也应当是返还5000美元。
根据合同返还美元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合同履行的往来账目,乐靖宜确认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的费用,恒硕公司已经全部付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5000美元,是用于担保恒硕公司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2007年3月19日,恒硕公司与乐靖宜的《包租代理合同》终止履行后,恒硕公司已经结清了代理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任何拖欠,乐靖宜理应将收取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至于恒硕公司主张保证金应以人民币41385元形式支付,该金额是以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折算支付的,法院认定乐靖宜应向恒硕公司返还保证金金额5000美元及利息。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责任编辑: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