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火车票上印着的内容是不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铁道部发出的有关调整退票时间的通知还能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围绕这些问题,律师刘玲与北京市铁路局就春节退票时间调整一事对簿公堂。记者获悉,刘玲的诉讼请求已于近日被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今年春节前,刘玲购买了一张T145次火车票,因为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手续,被北京西站退票窗口以此为由拒绝办理退票手续。刘玲认为,火车票内容就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明确写明退票时间为“开车前”,双方就应该遵守这项规定。铁道部此后发给北京铁路局有调整退票时间的通知,以及北京铁路局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针对变更信息所做的宣传、告知等都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而只具有提示和店堂告示的作用,不能以此改变合同的内容。因此,刘玲在上诉过程中提出,一审判决将铁道部与北京铁路局等同,将北京铁路局的宣传告知与合同内容等同,其判断合同内容标准与判断结果自相矛盾。
在二审过程中,北京铁路局仍认为,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但并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国家有关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应有内容。在春运期间,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并向社会广泛公布的临时调整退票办法的规定并不违反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乘车的退票时间限制并非只由双方约定,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首先执行国家的规定。
二审过程中,北京铁路中级法院指出,为了更好地利用运能,作为全国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铁道部于2008年1月7日决定将2008年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根据铁路法“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规定,铁道部这一针对春运特殊时期采取的临时性退票办法,北京铁路局应当执行。为此,北京市铁路局已经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对这项临时办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告知。由此可以认定,本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因在春运期间成立,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
法院指出,虽然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内容为铁道部统一规定,其中包括“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的规定,但同时也印有“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刘玲未按火车票票面载明的时间乘车,亦未在“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手续,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刘玲的诉讼请求。
李松 黄洁 陈子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