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机旅行,如遇一个“航空先生”为您端水倒茶,千万不可藐视他的身份,他实际上是航空安全员。从11月8日起,他将拥有7项法定职责以便保护飞行中旅客和财产的安全。
记者近日在飞行旅途中采访过一位海航的航空安全员,他说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雇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他之所以帮助空姐为旅客服务,是因为在服务中可以观察是否存在非法干扰行为。
依据民用航空局10月8日发布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这名海航的航空安全员告诉记者,在飞行中,他必须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记者查阅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发现这名航空安全员所说其职责范围就是该规则规定中的六项,规则中的第七项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航空安全员在飞行中拥有与地面警察权相当的强制性权力。
航空安全员是企业的雇员,怎么能拥有执法权呢?“根据国际惯例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机长拥有公法性质的权力,如警察权。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如是说,机长的权力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航空安全员是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执法,是机长权力的延伸。这是在立法资源短缺条件下的解释。而实际上,航空安全员在飞行中的执法权,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民航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在民航法的修改中,应该明确对航空安全员的授权执法,这样才能与立法法的要求相适应。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律进行明确,而《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航空安全员的7项法定职责,其实是一种合同性服务,航空公司在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诺,其提供的服务是安全的、有保障的。”一位航空公司内部人员对记者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10月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航空运输客运服务是一种飞行中的特殊服务,安保服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没有出台前,各航空公司都向社会承诺了自己的安全保卫标准,这个规则的出台只不过把航空公司的安保保卫规章化了,航空安全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警察执法,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他们可以强制制止;严重的违法行为,在飞机降落后要交由地面警察处置。
航空安全员拥有强制性权力是为了旅客的安全,无可厚非。法律学者们期待的是,应该从立法程序上将这种权力理顺,使其更加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