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入深山小村了解案情 新华社发 |
在多种《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稿中均现“调解”字眼,而敢为天下先的广东人在实践中已走在全国前列
南粤“民告官”而今和解多
本报记者 鲁钇山 通讯员 范贞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近年来广东“民告官”案件越来越多。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告官”的案子与“民告民”的案子的处理办法不同,后者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而前者却不允许调解。
事实上,“民”与“官”之间的“调解”,对于更好地解决当事双方的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都作用重大,这在法学界几乎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目前所出现的各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稿中,都已经出现了“调解”的影子。而在广东,这种做法已经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尝试过程。敢为天下先的广东人,在这一方面上又走在了全国前列。
困境 “民告官”案多含民事纠纷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很有必要的。
但在其后,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负面作用也逐渐显现。各地的行政法官们发现:许多“民告官”的案子都是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行政审判只是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判,一般不涉及民事权益问题,因此很难把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之后,由于民事争议仍然存在,当事人还是要找该行政机关去处理。而行政机关稍微改变一下做法、或者就干脆按照原来的做法再做一次,就把当事人“打发”了,于是当事人再告……如此循环往复,实际的矛盾却永远得不到解决。
尝试 调解可大大缓和双方矛盾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占忠介绍,1998年,广东法院率先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积极探索。其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100多村民诉汕尾市海丰县某镇政府征收订购粮及土地使用费的行政案件中,镇政府虽然在法定的最高限度之内作出征收决定,却仍由于给村民造成较大负担而招致强烈反对并诉诸法院,双方矛盾激烈,原告方曾多次组织群体上访。法官在经过深入调查之后,尝试性地提出了双方各自让步的协调建议,得到了双方的配合和认可,最后该案以撤诉结案。
这种尝试越来越多。从1998年至2000年,广东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案件7301件,其中经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的1355件,占总结案数的18.3%。但当时,受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的制约,协调和解工作未能广泛推行。直到2000年以后,协调和解结案方式被越来越多地采用。2001年至2007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0202件,经法院协调结案的达6192件,占结案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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