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 今年广东“民告官”四成撤诉
在充分尝试的基础上,2006年底,广东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此后,在广东等省份的经验基础上,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正式建立。行政诉讼不得调解的规定,也自此正式破冰。
据统计,从2008年1月至今,广东各级法院因协调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比率高达42%。
调解一下,矛盾三方皆大欢喜
案例一:告国土房管局撤销土地使用证
调解一下,矛盾三方皆大欢喜
基本案情:黄先生夫妇原是深圳市宝安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祖屋5间。两人分别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生活和居住,很少返回该村,祖屋一直交给儿媳小张打理。
2007年6月,黄先生夫妇听说祖屋地段要旧城改造,托人了解情况,发现祖屋土地使用权已在1992年被登记在小张名下。两位老人很生气,将深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局颁发的该土地使用证。
法院处理:主审本案的宝安区法院法官认为,本案矛盾发生的根源是家庭矛盾,遂联系双方展开协调。最后,小张同意把3块地中的两块给回父母,而父母也同意其保留另外一块,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这样的结果是最好的了,家里的事情就在家里协调解决。如果是作出判决,我以后还怎么和父母见面?”在此事中最为被动的小张丈夫、黄先生的儿子小黄说。
回旋一下,挽救一个孩子前途
案例二:告学校请求撤消开除学籍处分
回旋一下,挽救一个孩子前途
基本案情: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小李,2004年被母亲从西安送到广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到广州后因生活习惯、处事方式等的不同,与同学隔阂颇多。2005年12月3日,小李再次与同寝室一同学发生矛盾,“积怨”彻底爆发。除了拳打脚踢,她甚至把那位同学“圈禁”在冲凉房里,剪掉她的头发,并往其身上泼冷水,前后持续3个多小时。那位被打同学被吓呆了,不敢哭,也不敢叫。等到老师和同学们赶到时,她的脸“已经肿得像猪头一样”。
稍后,小李被警方带走并拘留15天,而学校则对其作出了开除的处分。小李的母亲闻讯从西安赶来,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几度打算轻生。后来,为了女儿的前途,她找了一名律师,状告小李所在的学校,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校开除学籍的处分。
法院处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梁美玲接手了这个案件。她开始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展开深入接触。
“我们学校有10000多名学生,如果这么严重的行为都不开除,那将对其他学生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这是学校吴校长的担心。
“孩子还小,如果不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她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她是我唯一的希望,如果她真的不能读书了,那我真的不如就死了算了。”小李的母亲声泪俱下。
怎么办?梁美玲在学校和小李母女在校旁临时租下的出租屋之间往来奔跑了多次,小李从开始的毫无反应到后来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学校也渐渐缓和了口气,于是梁美玲拿出了这样一个方案:小李的行为很严重,不能不处分,但处分能否换个方式,即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学校就读期间她不再犯别的错误,到毕业的时候就撤销处分,否则的话该处分随时生效;让小李直接住回学校会引起不好的反响,可以将其班级进行调整,让其先回去读书,等到此事“冷却”得差不多了,再让她重新住回学校去。
这个方案被双方接受了。而今,小李已经通过申请回到学校重新住校了,对于这来之不易的重新学习的机会,她非常珍惜。
行政审判中协调和解可抓住纠纷根源,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真正实现
定纷止争
案结事了
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和解,克服了刚性的行政裁判解决纠纷不直接、不彻底、不能全面考虑合理性、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等诸多不足,能够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者结合起来。在长期的尝试过程中,该机制已经体现出了诸多功能:
———高效、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协调,法院可以抓住纠纷的根源,努力实现原告最根本的利益需求,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如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案件、城市低收入人群的房屋拆迁案件以及遭受重大灾害群众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中,以协调和解方式结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困难群体利益;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较之判决,同样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及公共服务水平;
———使法律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
———以官民和谐促社会稳定。对于妥善解决涉及民生问题的群体性行政纠纷,行政协调和解较之简单的判决,其积极作用十分明显。
■专家说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恒:“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快20年了,因为是第一部,具有探索性。发展到现在和社会现实需要发生很多矛盾,最为突出的莫过于“不得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制订之初主要的目的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目的必须向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向。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才勇:广东法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尝试和确立过程值得深思,这种良性循环对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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