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5年打磨,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终于“破茧而出”。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据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势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属于全国人民共同财富的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严格选拔任用企业“当家人” 一个好的“管家”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好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方面。
据介绍,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二是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四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以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等作了原则规定。
法律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关键环节重点监管 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还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令人十分心痛。
据了解,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这部分内容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研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规定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例如,法律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有资本的收益属于国家。将国家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完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有权亦需有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本报北京11月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