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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听保险公司推销电话后 账户被扣除一万元

  市民看法

  电话推销保险惹人反感

  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电话营销方式,不少受访市民表示,接到这样的推销保险电话,不仅没感到方便,反而觉得是个骚扰:“这与垃圾短信有什么区别?”

  车主姜小姐说,每年初,距她车险到期还有两三个月的时候,就频频接到各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

“推销员一接通电话就说,‘你的车险很快就要到期了,我们保险公司的车险很适合你’。”有的营销人员听到她拒绝就不再啰嗦下去,有的则会继续追问:“为什么不考虑我们呢?我们公司的保险对于你这样的车主有打折。你可以先听一听嘛!”姜小姐说,即便她说了拒绝的话,对方还是不死心,令她不得不强行挂电话。

  市民甘先生的遭遇与方先生一样。去年某天,他接到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电话,推销该公司一种保险产品。甘先生说,当时他正在搞一场会务活动,顾不上与对方多讲。推销员在电话里的语气听起来相当着急:“可以吗?可以的话就算你认可了。”甘先生还没听清他们要他认可什么,以为是要提供账户和身份证号码确认身份,随口就报给人家。谁知道,电话一打完,他的一个银行账户就被划走了900多元。甘先生得知账户资金被保险公司转走后,立即与对方交涉。但此时,对方的态度来了个180度转变,在电话里对他说:“你要退钱是不可能的,我们都有电话录音。”由于跟保险公司无法退回款项,甘先生只好向银行施加压力,总算把款项退了回来。

  专家建议

  无意购买坚决要说“不”

  对市民与太平洋保险、银行三方因电话购买保险产品一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以下简称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得知此事后,保监局立即开展调查,查明方先生在收到保险合同时签收了客户权益告知书《回执》和《投保确认书》。在方先生对合同提出异议后,太平洋保险对此事的处理还是比较及时和主动的。

  据介绍,太平洋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保险的方法已获得深圳保监局批准,此外,深圳还有多家保险公司也获批通过电话方式向客户营销保险。这位负责人建议,假如无意购买,市民在接到营销电话时,切勿轻易透露个人账户、身份证信息;一旦告知电话营销员,就表示已经认同购买其所推销的保险产品。

  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保险业有条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10日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这段时间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无条件退掉在电话中所认同购买的保险。假如犹豫期内退保遭到保险公司设置的障碍,投保人可向深圳市保监局投诉,保监局会介入调查,查实情况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给予相关处理。据介绍,目前,犹豫期内退保遭遇保险公司设置障碍的投诉,深圳市保监局还尚未接到。

  对市民忧虑个人信息被泄露一事,深圳市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的电话客户信息来源有合法性要求,即保险公司所呼出的每一个电话的资源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监局对电话营销保险的方式除有严格规范外,对由这种方式引发的相关问题也非常重视。电话营销有好的一面,如更为便民、更为优惠,但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买卖双方不是面对面商谈来确认购买保险,因此,保监局对电话营销保险的方式有严格规定。如,应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以避免客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买保险。

  市民担忧

  保险公司从何获得个人资料?

  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接到保险营销电话的市民都表示,营销人员对他们的信息都十分了解。陈先生说,向他推销保险的营销人员连他什么时候买的车、买的什么款式、往年购买保险的具体情况如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多少等细节都十分了解。陈先生不解地说:“他们是从哪里获得我的个人资料?”

  多个受访市民说,他们接到的保险推销电话多数与银行挂钩。方先生遭遇电话投保扣款事件后,心中始终存有疑惑:“是谁泄露了我的资料?”方先生说,推销保险的人一接通电话就指出他是哪家银行的什么客户,“他们知道我的账户信息,是否还了解我账户上有多少钱?”对自己资金账户的安全性,方先生心中有个大大的问号。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楷指出,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口头协议不能成为合同。且不论录音真假,太平洋保险公司寄给方先生的合同中,没有经过方先生的同意并亲笔签名,就意味着该合同自制作以来就不成立。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跟方先生事实上不存在合约关系,所以双方客观上不存在经济纠纷,此次经济纠纷存在于银行和方先生之间。

  鲁律师认为,银行作为方先生的资金托管人,有义务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如果银行在未确认方先生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客户代扣委托书,同时在没告知客户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钱转给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失责和违规。方先生有权向银行要求恢复账户原状,如果银行不愿意恢复账户原状,方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银行,追回自己的存款。

  新闻链接

  电话营销涉及三项侵权

  据了解,电话营销作为新的营销方式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除保险业务,市民还常常接到电话费套餐等推销电话。市民对这种方式不接受的大有人在。其中原因何在?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楷认为,电话推销是正常的营销方式之一,本身没有问题,但如何操作,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规范和约束。目前来看,这种推销方式可能会涉及到三方面侵权问题。

  第一,获取持卡人信息时,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第二,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在接到营销电话中,双方在语言上“确认”这一概念存在不一致性,容易在事后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产生争议。此外,客户容易在不全面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口头同意购买保险产品,并同意在账户中扣取保费。但接到快递的合同时,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即签字确认,事后也容易引发对合同的异议。

  第三,资金账户安全性问题。一般而言,银行扣款必须在客户本人同意并签名,或客户与银行签订代扣委托协议后才可进行,该保险支付模式在从信用卡用户的账户中扣保险费款项时,省去客户确认的环节,因此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江晓蚕 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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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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