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储户李明到银行存款,但错将钱款存入别人卡中,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还款。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
据李明介绍,他于2008年7月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在向银行卡中存入5000元后,李明发现该卡并不是自己所有,并且该卡处于挂失状态,于是便要求银行返还其存入的5000元,但银行方面表示不能返还。李明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笔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将银行卡和现金交与银行,并无其他说明,银行有理由认定原告的意思是将现金存入所提交的银行卡中。按照银行的计算机操作流程,首先,刷卡显示的是客户卡号,并无其他信息;其次,选择交易类别,即是否为现金或其他;最后,交易成功时显示卡的状态,包括是否挂失,而此时现金已存入卡中。在此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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