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10年的官司没有结果
赔偿案判决书的末页怎么还有“离婚判决”?
一起官司打了10年
舞厅着火殃及邻居,这个看起来简单、标的不到两万元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一打就是10年。昨日,手握4份判决书,70岁的原告赵大爷再次走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
舞厅着火,烧到诊所
“天,怎么着火了!”1998年4月10日23时许,桦甸市老金厂镇锦山村腰岭子屯,在自家诊所内睡得正香的赵大爷突然被刺眼的光亮“叫醒”了,一睁眼就被吓了一大跳,“这不是着火了吗?快,快跑啊!”他赶紧拉上睡在一旁的亲戚冲了出去。
起火点是隔壁的舞厅,赵大爷的诊所和舞厅连脊,也被烧着了。屋内的药品、医疗器具、衣物等物品都被烧没了。
事后,有关部门认定舞厅顶棚内线路起火,确认赵大爷财产损失为18560元。
出事的舞厅早在1月份就被老陈承租下来。当年,赵大爷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因为当时财产损失未能核实,后撤诉。2001年核实后,又上诉。
4份判决书:结果完全相反
对簿公堂后,此案历经多年,先后有过4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第一份判决:2002年初,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陈赔偿赵大爷财产损失18560元。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但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老陈提出执行异议,拒绝执行。
第二份判决:2006年,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此时,又追加了两名被告,宋宝和孙玉。宋宝是出事房子的房主,他认为自己本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老陈表示,事发时他已经把舞厅转租给了孙玉,责任应由孙玉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不能排除宋宝在线路安装上存在火灾隐患;老陈擅自将房屋转租,其间两人对出事房屋有共同管理使用的责任,故判决三人共同赔偿赵大爷经济损失18560元。
第三份判决:老陈、宋宝不服再审判决,于2007年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宋宝、孙玉为被告,且不要求二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强行依职权追加上述两人为本案被告……判决本案三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明显不当……”故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第四份判决:2007年10月末,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该案是侵权纠纷,赵大爷的损失应由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被告老陈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对赵大爷的损失未构成侵权,驳回了赵大爷的诉讼请求。
离奇的“离婚判决书”
得到与第一份判决截然相反的第四份判决后,赵大爷欲哭无泪,“为这案子光花销就有三四万元了,却得到这样的结果。”随后,他提出了上诉。
2008年8月末,因为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最后一份判决的执行。
昨日上午,该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赵大爷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任何一级法院都没有撤销过,应按此执行。
“一审判决后为什么不能执行?”面对赵大爷的提问,对方拿出了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这是一审后我收到的判决书,前几页都是这个案子的内容,到最后一页写明判决结果的时候,却是一张离婚案的判决,原被告跟这个案子没有关系,这样的判决我怎么能执行呢?”赵大爷也是头一次看到这份离奇的判决书。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会对这份离奇判决书进行调查,案件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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