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方华明)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签署第36号总局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公务员队伍共有40余万人,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办法》规定,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一是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二是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关于执法证的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办法》的公布实施和即将进行的全系统换发执法证工作,是国家工商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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