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海南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处理申诉人琼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与孙某等17名车主因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加强与该省高级法院协调,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长达三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05年10月,琼海市嘉积镇至博鳌的2路公共汽车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被琼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运。2006年,孙某等17名车主向琼海市法院起诉该市公共汽车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承租协议,并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补偿其车辆尚存运营期44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费用,每辆车共计约30万元。琼海市公共汽车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车主支付欠缴的管理费等,每辆车共计约2万元。
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车主关于终止双方的车辆承租协议、补偿每辆车尚存44个月营运期可得利益损失5.7万元、返还公路建设基金1.7万元等请求,同时也支持了琼海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反诉请求,各项费用相抵后判令公共汽车公司按每辆车约6万元支付给各车主。公共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公共汽车公司仍不服,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该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关于认定承包经营权期限和公路建设基金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由于该案涉及的车主及其家属人数众多,且大多是外地人,停运导致车主及其家庭生活困难,当事人频繁上访。海南省检察院主动加强与该省高级法院的沟通联系,寻求化解矛盾的途径,共同派员前往琼海做双方的工作。经过不懈努力,车主与琼海市公共汽车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0月中旬,17名车主都拿到了赔偿款,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顺利完成。为此,琼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专门给海南省检察院送来了“替民伸张正义,为企保驾护航”锦旗。(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蔡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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