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车主虽在事故发生后报了案,仍应赔偿伤者9万余元
早报讯(通讯员黄清洁郭海龙记者黄墩良)肇事摩托车将他人撞伤,肇事者逃之夭夭。伤者将摩托车车主告到法院,索赔9万余元。车主大喊冤枉,称摩托车已被偷走,并出具了报警回执单。
南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定,车主报案时间在事发时间之后。法院一审判处摩托车车主赔偿伤者9.1万余元。
伤者:肇事者找不到只能告车主
去年5月11日7时30分,原告李斯满外出打工,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沿307县道行驶,当行至68KM+300M处,被某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斯满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肇事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斯满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斯满经查,肇事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吴天来。
肇事者已逃逸。无奈之下,李斯满将车主吴天来告到法院。
车主:我的车被盗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吴天来辩称,肇事摩托车确实是他所有,但已于事发当日(5月11日)凌晨被盗,吴天来于当日向德化县公安局110及县刑警三中队报了案。吴天来还称,在向南安市交警大队领车时,当场发现摩托车电门绳被拆断重接、转向锁被敲坏的情况。吴天来说,他不是本案事故的肇事者,也不应该赔偿李斯满的事故损失。为此,吴天来提供了德化县公安指挥中心110接警服务处接处警表、德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接受案件回执单各一份的证据,接处警表和接受案件回执单上所反映出来的报警时间分别为7时50分和8时30分。
法院:报案时间在事故之后应罚
法官权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后,认定应由吴天来承担举证责任。吴天来提供的德化县公安指挥中心110接警服务处接处警表、德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接受案件回执单各一份的证据,因其报案的时间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且存在蹊跷情况,法院不予认定。吴天来所述在向南安市交警大队领车时当场发现摩托车电门绳被拆断重接、转向锁被敲坏的情况这一事实,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吴天来应赔偿原告李斯满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130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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