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怪医院出生记录“无畸形”
父母拒领畸形女婴回家
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赵先生夫妇将3个多月的畸形儿留置医院拒绝领回,为此,医院将赵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他们领回孩子并支付相关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判决赵先生夫妇领回孩子,这对夫妇表示要上诉。
2007年12月,杜女士在466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8年2月22日,杜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6月4日,因女婴出生时小头畸形并出现呛奶、不能进食的症状,赵先生夫妇将女婴送至医院。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医院同意女婴在妇产科寄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赵先生夫妇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而经过护理,女婴已正常进食,故赵先生夫妇应将女婴接回自行抚养。因医院在同意寄养女婴时,双方对护理费用并无约定,故赵先生夫妇不具有向医院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法院驳回了医院要求赵先生夫妇给付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何为“无因管理”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周建军律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对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