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调查】浙江广厦陷亿元债务诉讼
《财经》记者 张冰 杨海鹏
此前,浙江广厦实际控制人楼忠福曾遭举报曝光9亿元民间借贷,现在旗下子公司再涉亿元诉讼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冰 杨海鹏】屋漏偏逢连阴雨。
届时,涉案双方将交换证据,为二审开庭做准备。此前,浙江广厦方面已在一审中败诉,浙江省高院判决浙江广厦的全资子公司通和置业,应补偿通和控股1.30亿元。
2008年8月间,浙江广厦的实际控制人、浙江民营富豪楼忠福曾因9亿元民间借贷遭人举报曝光,而遭遇商业银行追债。后在政府出面调解下,风波才得以平息。
债权缘起
陷入法律纠纷的通和置业,原本是通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的旗下资产。
根据浙江高院的资料,通和控股投资公司1999年4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6.80亿元,其中深圳恒信德威公司(下称恒信德威)出资3.4824亿元,持股51.21%;上市公司浙江广厦出资1.25亿元,持股18.38%;另外两小股东浙江和信电力出资5000万元,持股7.35%;大兴物资公司出资1830万元,持股2.69%;
恒信德威在2004年前名为金华市金威产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信信托掌门人葛政。
2002年6月13日,通和控股与金华金威产权管理服务公司——即后来的恒信德威设立通和置业公司,通和控股持有95%的股权,金华市金威产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
2004年12月,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通和控股、恒信德威和后来入股通和置业的上海城市房地产公司,将通和置业股权悉数转让。转让完成后,富沃公司持有通和置业40%的股权,金科公司持60%的股权。
双方约定股权出让方获转让款6亿元,包括转让当时支付的3.5亿元现金和另外一笔2.50亿元补偿款,这2.50亿元由通和置业从未来利润中支付。根据后来通和控股讨债时的说法,2.5亿元利润补偿款中,属于通和控股名下的为1.59亿元。
2007年3月,通和置业被注入上市公司浙江广厦,这笔债也随之转移。
自收自债
2005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葛政、朱江平等高管被收押),葛政失去了对通和控股的实际控制权。2006年1月,凭着二股东的身份(浙江广厦持有18.38%股权),楼忠福接掌通和控股。
在当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广厦方面正式委派朱伟洲担任通和控股董事长。2月28日,通和控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委托“广厦系”企业广厦创业,向通和置业追讨属于自己名下的利润补偿款1.59亿元。
但实际上,通和控股的其他股东们当时并不知道,楼忠福在2006年1月掌控通和控股时,几乎同时掌控了通和置业。于是,广厦创业接受委托,向自己的全资子公司讨债1.59亿元的奇特局面就此形成。
根据法庭文件,2006年1月,通和置业已变更工商登记,广厦创业持股50%,江南置业持股40%,金科公司持股10%。其中,江南置业和广厦创业均为广厦系企业。九个月后,通和置业进一步变成广厦创业的全资子公司。
通和控股的小股东曾在2007年9月,向金华市政府举报广厦集团。称2006年1月,通和控股大股东浙江广厦,隐瞒了广厦已经收购通和置业的事实,骗取股东信任,使得通和控股股东大会,通过了委托广厦创业收回通和置业应收款的决议。
另外,小股东在举报信中还表示,广厦掌控通和控股后,没有通知其他小股东就处置了通和控股的资产。例如,广厦利用掌控公章的机会,将蚌埠新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笔股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款由浙江广厦代收,其中3500万元归还,1500万元未还。广厦此举使得“通和控股和通和控股其他小股东对广厦失去了信任”。
2007年3月12日、4月16日,小股东向通和控股发出函件,要求通和控股通过法律手段向通和置业追讨债权,并要求追回被广厦创业侵吞的蚌埠新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和分红。
2007年4月25日,通和控股的两个小股东浙江和信公司、大兴物资公司向浙江省高院起诉,要求通和置业归还通和控股2.3亿元利润补偿款,撤销通和控股对广厦创业代收债权的授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争
与此同时,广厦创业在掌控通和置业后,2007年3月20日,将其作价10亿余元,置入上市公司浙江广厦。连年亏损的通和置业被置入上市公司后,半年内迅速实现盈利,并帮助上市公司成功摘帽。
当时,浙江广厦2005年、200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07年4月24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广厦”。
但通和置业被注入后,根据浙江广厦半年报,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年中,通和置业为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1.37亿元。浙江广厦当年实现盈利。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认为,浙江广厦2007年度净利润为1.8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2亿元。
2008年6月13日起,浙江广厦被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特别处理。“*ST广厦”变更为“浙江广厦”,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
2008年5月13日,浙江高院据此作出判决,认为通和置业已经盈利,应从利润中支付通和控股1.30亿元补偿款,同时撤销了通和控股对广厦创业的追债授权。
通和控股的小股东告诉《财经》记者,11月6日,此案二审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并交换证据。同时,小股东还表示,上市公司浙江广厦既已知晓旗下子公司通和置业涉及上亿元的诉讼,应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浙江广厦上市公司董秘张霞则表示,根据她的了解,此案刚一审判决,二审还未开庭,11月6日各方只是在最高法院交换证据。相关信息披露问题,将在二审判决后再与记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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