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通江县乡干部吴正春因群发“七律诗”短信,“侮辱”县领导,被当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县纪委也对作者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全县通报。(据11月6日《华西都市报》)
继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诽谤案等“诽谤案”之后,现在四川又出现了“侮辱案”。
纵观这些“案”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普通公民、干部以短信、网络言论等“非常规形式”表达不满;第二诽谤和侮辱的“受害者”为所在地区党政官员(多的是党政一把手);第三,当地公检法机关以涉嫌诽谤由,主动出击,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判处诽谤罪。
与以往不同的是,吴正春短信发表的这首“七律诗”不是诽谤,犯了“侮辱罪”。实际上,判定是诽谤还是侮辱,其所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侮辱或者诽谤,若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而新闻中说,吴正春的“七律”短信发出时将近1小时后,通江县公安局办公会就研究决定,对此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并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曾建亲自带队,次日即将吴缉拿归案。通江县公安局如此雷厉风行,正当解释应该只有一个,吴正春的编发短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然而,吴正春的“七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吗?我看不出,司法机关也没有以此定罪。
那么通江县公安局此举如何解释?记得“彭水诗案”中,当地公安局长曾言道:“老子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在公安局局长眼里,书记县长是老子,自己是儿子。
所以,中国之所以遍地上演的“诽谤”“侮辱”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者对权力的滥用能否受到制度的制约。如果个人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制约与监督,干部的升迁只是掌握在少数人中甚至某个人手中,那这个人就是“老子”,下面必有奴才充当急先锋。如果公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侮辱诽谤罪只能通过自诉程序认定的规定就会被一再忽视。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