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全国首例著作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开创历史
24年前,1984年4月,因为作品合作而引发的电影故事片《十六号病房》编剧署名之争,在双方“笔墨官司”纠缠了八九个月之后,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以侵犯著作权之诉,将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告上了法庭。该案成为我国建国以来首例著作权纠纷案,一时引起了中外舆论的高度关注。
11月7日,在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十年大事记之际,当年该案的审判长、曾任江苏高院民庭庭长的刘天弼为记者讲述了这起曾惊动多位中央高层领导的典型案件背后诸多鲜为人知的故事。
笔墨官司的背后 “从事审判工作这么多年,像这样牵涉面广,对立法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屈指可数,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当年风华正茂的审判长刘天弼,如今已是74岁的古稀老人。说起20多年前的点点滴滴,他仍显得神情激动。
刘天弼回忆说,这个案子说影响大,一是指案件到法院之前,因为双方的矛盾公开到了各大媒体。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十六号病房》获得了当年文化部优秀影片评奖中的优秀故事片二等奖。但这部获奖影片的送审稿时还是两个人的名字,放映时的片头字幕却只署了乔雪竹一个人的名字。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后,各自发表相互攻击的文章达50多篇,乔雪竹甚至还举行了新闻答辩会,媒体也发表了或支持、或同情的文章。
“当时许多省市的报刊杂志,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倾向,分别转载了一些文章,即使是姜思慎来到法院要求司法裁定之后,愈演愈烈的"笔墨官司"丝毫没有消退的趋势,有意无意地给人民法院的审理施加了影响和压力。”
刘天弼透露说,影响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双方的纠纷惊动了很多中央领导。乔雪竹的信除了引起电影局、文化部重视之外,胡耀邦办公室还将她的信转给电影局要他们报处理结果。后来江苏高院受理案件后,习仲勋副总理还打电话给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韩培信同志,要他关心此案的审理。而姜思慎则写信给了全国人大常委袁雪芬,请她转报彭真委员长。全国人大办公厅将信转文化部,并抄送给了江苏高院,要求报送处理结果。此外,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主要领导也亲自关心。
“笔墨官司”的确难以“断案”,双方争议也难以通过一般的行政途径予以平息。
1984年4月26日,姜思慎向乔雪竹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一波三折 几经周折,在江苏高院民三庭法官顾韬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已经尘封20多年的该案84民初字第292号调解书。
虽然仅仅一页半纸,主文才445个字,但却是我国著作权审判史上的“开篇”之作。
“它承载着太多的历史!”刘天弼感叹地说,现在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各方面规定十分详尽,而当时则是难题。
“当时《民法通则》还没有颁布,更没有著作权法作为参照,而且我们的确没有任何审判经验啊!”刘天弼回忆说。没有实体法规定,当时只有宪法第四十七条有着这样的表述: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文学艺术创作”的权益,并没有具体到哪些权利,怎么保护。
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双方在舆论界的争斗并没有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休兵”。相反,在一些主流媒体上不断出现一些根本不符合事实的虚假报道。
“此外,鼓楼区法院在案件调查中也显得困难重重,受到了很多干扰。”刘天弼说,此后,案件被报送南京中级法院,并于9月9日报送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最终江苏省高级法院依照民诉法(试行)34条相关规定于10月12日正式决定受理。
受理后,江苏高院组建了自1953年建省以来的第一个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配备了两名书记员。
六个月调查五天调解 据了解,合议庭法官在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分别去了上海、北京、长春、安徽等地调查取证。此外还组织专家对原著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及由乔雪竹执笔的电影文学剧本第一稿、由姜思慎执笔的第二稿、乔雪竹执笔的第三稿以及长春电影制片厂完成本《十六号病房》剧本共5个本子进行了对比。
刘天弼说,大量证据证明他们有着合作的具体行动,虽然是口头协议,但对合作作品的性质大家的认识还是十分一致的。
1985年4月15日,在法庭最终找双方协商调解的5天后,双方达成了5点调解协议:确认了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的事实。对稿费和奖金2160元,除去原著费648元外,余款按乔雪竹得60%、姜思慎得40%的比例分配,乔雪竹得907元,姜思慎得605元;还规定“今后影片再拷备、剧本再发表,应以两人共同署名”并且达成了“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就这一纠纷发表违反本协议条款和精神的言论”。
案件成功调解后,合议庭很快向有关领导机关、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作了汇报和通告,并且将处理结果通知了各大媒体,由于采取措施及时,舆论界对此案的争论得到了平息,至此,这一建国以来首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刘天弼说,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现在的中央强调“和谐社会”建设,调解始终是我国一项司法传统。几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指导思想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讼累,是一条原则精神。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案关于合作作品的相关经验得到了正式的法律确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审判工作》在其中的“严格区分合作作品与个人作品的界限”一节里,也将该案的审判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
200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院50年纪念文集《辉煌的历程》中,此案也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标志性案件之一加以收录。(丁国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