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院外自杀 家属状告医院
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未作出当庭判决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本报记者 瑞春 通讯员 纪晨宇
11月8日,是苏二娃的“九九”之日,81天前,他从所住的医院独自离开后自杀身亡。
患者离院自杀
苏二娃是一名退休职工,享年68岁,生前住在石市中山西路910号。今年8月9日,苏二娃由于急性胆管炎在省三院住院,8月14日转入肝胆外科,8月21日准备手术。让家属和医护人员都没有料到的是,8月20日早上,苏二娃独自离开了医院。
苏二娃的儿子苏学军说,8月20日下午4时许,人们在中山西路910号院东边一个小树林里发现苏二娃时,他已经上吊身亡了。据鹿泉警方调查,苏二娃确实是自杀。但因为苏二娃的病不是不治之症,他的突然离去,让他的子女们深感意外和痛苦。他们觉得,这跟省三院疏于管理,没能阻止病人单独外出有关。
8月20日下午五六点钟,家属将苏二娃自杀一事通知了省三院。
苏学军是苏二娃的独子,现年37岁,因为右腿残疾,一直没有工作,生活在灵寿农村,是低保户。苏学军虽有3个姐妹,但按照农村习惯,还是由他这个独子拖着一条残腿向医院去讨说法。苏家与省三院多次交涉,却一直无果。
于是,苏学军等苏二娃的家属将省三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在苏二娃自杀这件事上,苏二娃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占全部责任的70%;但省三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全部责任的30%,应承担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48.45元。
医院有无责任
11月6日上午,桥西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省三院一方坚持认为院方没有责任。该院的代理律师称,患者苏二娃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打招呼离开医院违反了医院规定。医护人员发现患者苏二娃长时间不在医院也采取了措施,寻找苏二娃。还称,医院是医疗机构,有诊疗义务,负有与诊疗行为相关的义务,却没法了解每个病人的动机和未来时间内作出怎样的选择。医院的规章制度是对患者的医疗保障,但是没有办法阻止一个人的自杀。否则就超出了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注意的范围。省三院称院方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到底谁疏于照顾
省三院的监控录像表明,8月20日早上8点半,苏二娃身穿便装,未穿病号服离开医院。对此,苏学军没有异议。
但对于苏二娃离开医院时有无陪护,省三院是否尽到看护义务,苏学军和院方各持己见。苏学军说,8月20日早上8点多,自己的儿子(也就是苏二娃的孙子)给苏二娃送完早饭后就离开病房了。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好好看护患者。正是医院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而院方则说,苏二娃住院期间一直有人陪护。8月20日上午11点以前,即苏二娃离开两个小时以后,苏二娃的孙子还一直在医院里。他是20日上午11时以前,接到电话,得知爷爷苏二娃回家后才离开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院肝胆外科护士长刘女士:“是否有规定,住院病人必须有家属陪护?”对方回答:“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是否积极寻找
院方称,8月20日上午10点30分,该院护士给苏二娃输液时就发现苏二娃不在病房。当天12时,护士让苏二娃同病房的人转告苏二娃去找医护人员。当天下午,医院在院内寻找苏二娃多次,没有找到。
而苏学军称,苏二娃在省三院的住院病历首页上留有家属的联系方式。省三院在找不到病人时,却没有跟家属联系。苏二娃是长期二级护理,按照护理学规定,医护人员应该每1到2小时巡视患者一次,并做记录。而苏二娃离院时间较长,医院既未曾及时发现患者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可见医院没能尽到义务。
对苏学军的指责,院方称,8月20日下午3点多,护士长给家属打电话了,但没打通。
记者问该院肝胆外科护士长刘女士;“院方找不到患者,是否拨打了110求助?”对方称:“当时没打。”
谁该养活谁
苏学军称,自己是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妻子也没工作,两个儿子还在上学,自己家是低保户。而自己的父亲苏二娃是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自己经济上一直靠父亲周济。因此,父亲去世,给他造成了很大损失,省三院应承担“苏二娃被抚养人生活费164700元”。
但省三院却认为,苏二娃68岁,已到了退休年龄,应由儿子苏学军赡养,而不是由苏二娃抚养苏学军。
对于苏学军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省三院一律拒绝接受。
法庭上,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有意促成双方调解,苏学军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省三院的代理人表示不接受调解,称是院长亲口说的。
法院未做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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