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聿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首任庭长。在他刚当庭长之初,审理了全国第一起个体户状告法人单位的案件。现在看来,这是再平常不过的案件,当时却是连能不能立案都是问题。个中的一波三折,反映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变化之大,人们的观念变化之大,法律的完善进步之大。
下面,就是文聿奎的回忆:
那是1981年。刚成立不久的经济庭来了一位个体户,说是要告状,告的是一家集体企业。
这个个体户叫潘义根,是生产小型热压机的。由于他的热压机质量好,价格低,市场销路很好,当时的集体企业南京霞光雕刻厂就和他签定了供货合同,讲明货到付款。老潘保质保量地将热压机按时交了货,但却迟迟没有收到货款。原来,霞光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在审查发票时,认为对方是个体户,发票不好出账,就不同意付款,便找了个理由,说产品质量不好(其实潘的产品质量是不错的,用户不少),叫厂里退货。小本经营的潘义根可经不起拖欠货款、退货的折腾。他一急,就将对方告到刚成立不久的中院经济庭。
要是现在,标的只有几百元的案子,根本不会发生;即使有,也到不了市中院,哪个区法院不能受理?可当时在市中院经济庭却掀起了轩然大波。
因为当时有个口号,叫为经济保驾护航。保谁的驾护谁的航?国营集体企业啊。个体户告国营集体企业,他们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吗?这怎么审?最高院并没有将它列入收案范围啊。因此,潘义根一走,就有人说,“这事不归我们法院管,收案缺乏法律依据”。也有人认为,办案不能出格,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贸然受理,后果怕不太妙,还是先等等看。
不过,我觉得还是应当收案。
因为当时个体经济已经由资本主义尾巴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补充。既然是有益的补充,法院也应该保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就这么一个小案子,最后一纸争论到审判委员会。还好,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收案。
但案子收了,审判过程中又出现问题,有的问题现在看来都有点可笑。比如,合同没有经过工商机关鉴证,是否有效;潘义根批的执照是五金修理铺,能不能搞产品等等。因为当时对个体户有个明确的规定,只能拾遗补缺,搞搞修理还可以,生产设备,即使是几百元的小家伙,也有问题,有人就认为生产热压机,潘首先就是违法经营,不能支持他的诉求。
潘义根是不是违法经营?我们为此专门走访了有关部门。当时得到的答案是:个体户是不允许跨行业经营,但像小型热压机这样的小设备,市场有需求,工厂又不愿生产,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个体户是可以搞的,也可以算是拾遗补缺。
虽然这个解释给我们壮了胆,但我们还是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结了案。不是潘义根的产品不行,调解结案不是争议小嘛!
回头看,当时这个案子的审理的确值得回味。因为现在谁都知道,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可在当时要有这种想法,和离经叛道也没多大区别。就是积极赞成收案的我,也没有“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的认识。因为当时谁都认为国营、集体经济就是国家利益,帮个体户,不是个人挖国家、集体的墙角嘛!再说,当时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实现在想起来,当时连个体户都是新鲜事,最高院怎么会把个体户,或自然人与法人的经济纠纷列入收案范围!
当然,改革开放到今天,那种陈腐的观念早就被甩到太平洋去了。1989年,建国40周年全国成果展中,这个案例还被当作全国法院的一项成果呢!
本报记者蒋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