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或者说“被动对付”,并采取保险做法,宁愿不公开,也不冒险犯错。如此一来,申请信息公开难,就不难理解了 信息公开诉讼案,本身就像“烫手山芋”,加之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就很容易“撞”上不立案、不支持原告要求公开的理由。诉讼难也就不足为奇 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此间“真相战胜谎言,真情感动世界”,离不开信息的公开透明。
5月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在一系列突发事件中得分。上海袭警案、贵州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等等,都让人们感受到了政府依法及时公开信息的态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进展,也有不足。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记者采访中发现,条例实施半年,最需要下大力、迫切解决的,正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有人形象地总结,申请信息公开有道“玻璃门”,看着让你申请,往往一申请就碰“壁”。
申请难 渠道不畅
拖延时间甚至不理不睬
“不存在”、“保密”成挡箭牌
申请难 在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就有显现。湖南省汝城县的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向县政府提出“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当场拒绝:“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申请有多难,深圳的吴先生有体会。他与另外两人组成团队,通过电邮、传真或信函,不停地向财政部等十多个部委,以及广州等十几个城市发出申请,申请公开2008年度部门预算。而到目前,只有深圳市和卫生部向他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而他们得到最多的,是客气的拒绝、不理不睬,甚至是白眼。
在北京,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对“投资中的贷款总额、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等信息,行政机关以“不存在”为由未予公开。
拖延时间、不理不睬,或以“不存在”、“保密”为推脱外,申请难还表现在申请渠道不畅通。有的地方只受理通过互联网和信函方式提出的公开申请,不当面接受。有的地方按部门设置受理窗口,可一般老百姓弄不清到哪里申请,被推来推去。
诉讼更难 立案难
举证责任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人们对此寄予了厚望,甚至有学者认为,通过诉讼可以“倒逼”政府信息公开。
然而现实是,因信息公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起彼伏,可立案的并不多,胜讼更是屈指可数。有人提出:这是政府加大主动公开信息力度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林鸿潮认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确实比以前强了很多,大多数诉讼也是有理有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公开诉讼同样遭遇“玻璃门”。
从媒体报道看,湖南省汝城县5位退休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52天内得不到法院立案与否的答复,最后不得不向省高级法院起诉。
北京的朱福祥诉讼第一次被拒后,按照海淀区法院要求,补充事实重新起诉,但7天立案期限过去,未收到回复。陈育华将北京市公安局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公开与养狗费用有关的信息。法院答复不能受理,建议找财政部门咨询。
立案难,挡住维权之路。即使立案,举证同样困难。林鸿潮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长期关注,他分析举证事项通常包括: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开条件、信息是否存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如何证明等。所有这些,如果都让原告去举证,无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以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解释,原告要证明信息存在,必须要有被告的配合,否则无法完成。原因在于,对行政机关不利的、或者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可以此为由来终结任何相关的申请和诉讼。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信息不存在”。
难在哪里 行政机关准备仍不充分
法律规定不明确
有的受案法院谨小慎微
申请难 ,诉讼也不易。到底卡在哪?
从行政机关来看,信息公开尤其是依申请公开的准备工作仍不充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政府官员不大愿意公开信息,有观念上的惯性。
条例从颁布到实施,预留了一年的准备期。客观地讲,从准备期到实施半年,各级政府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庞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观念的转变。
据了解,目前行政机关自身对信息公开的困惑主要有三:一是信息公开范围界定较难,对会议纪要、部门预算、研究报告等无文号信息是否公开把握不准;二是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难度较大;三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因此,一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或者说“被动对付”,并采取保险做法,宁愿不公开,也不冒险犯错。如此一来,申请信息公开难,就不难理解了。
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公开或者必须公开,这一问题同样困惑着司法机关。此外,还有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所有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都较笼统,所以法院接到这类案件很难把握区分,受案法院一般都是谨小慎微。
信息公开诉讼案,本身就像“烫手山芋”,加之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很容易就“撞”上不立案、不支持原告要求公开的理由。诉讼难也就不足为奇。
思考与对策 领导重视是关键
民众意识待提高
机构机制要配套
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对条例的内容所知无几,甚至信口开河;对上、对平级负责,没有对下服务的观念;让你知道就告诉你,不让你知道你别争……这些举动和观念,目前仍存在于一些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身上。有关专家建言,领导要真正把信息公开工作放在打造“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只有领导真正重视,人手、经费才有保障,也才能影响并带动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从目前起诉的信息公开案件看,绝大多数是法律人士提出的,一般老百姓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条例。有的老百姓遇到信息公开问题,不去申请,或不相信申请,而是通过信访等渠道去表达诉求,或者是托关系找熟人。这样一来,对信息公开需求的原动力不足,缺乏持久深入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脚步就不会太快。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地方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指定相关工作机构。这样一来,一些地方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设置比较散乱,有的在政府办,有的在纠风办,有的在法制办,有的在信息中心,造成管理机制不顺。很多地方存在有机构无专职人员的问题,有的地方是临时抽调或兼职人员,很难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有人建议,对各省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对这项工作给予实实在在的保障。
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这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眼里都是一个问题,这也成为一些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保护伞。有人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同时,法院必须直面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主动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司法困境。否则,因公众追求“透明”、“公正”的最后屏障缺失,条例就有可能慢慢成为一纸空文。(记者黄庆畅)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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