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市安监局局长陈彩兴涉嫌受贿判5年 中广网温州11月12日消息 (记者彭玉冰通讯员瓯法瓯检)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原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彩兴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彩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对其已退缴的赃款9.7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温州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彩兴在为一家安全评价公司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出谋划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以方便与照顾。2005年10月末,陈彩兴收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同年12月,陈彩兴“支持”该公司成功获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又收受好又多超市”银联卡1张(金额3000元)。
2005年陈彩兴又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之后又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和好又多银行卡(合计3.5万元)。
2006年到2008年间,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钱某为感谢时任市安监局局长即被告人陈彩兴在工作上的“支持”、“关照”,先后三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彩兴“好又多超市”银联卡各1张(每张金额3000元,合计9000元),陈彩兴均予以收受。
被告人陈彩兴因本案被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数额巨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彩兴在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彩兴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均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当陈彩兴被带往羁押室时,他的亲人情绪激动,靠在旁听席前的隔离栏上呼唤陈彩兴。陈彩兴表情平和地说:“你们不用担心我,回去吧!”就此,备受关注的温州市原安监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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