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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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十项措施中所指支持兼并重组的信贷,其应用范围较灾后重建政策中的并购贷款更为宽泛;银监会已初步拟定并购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的草案 |
【4万亿投资】并购贷款有望驶入快车道
《财经》实习记者 方会磊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方会磊】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企盼的并购贷款或将驶入快车道。
11月9日,在国务院公布的“扩内需、保增长”的十项措施中,明确表示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同时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据业内人士解读,所谓对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即指向并购贷款。
这也是半年之内,官方文件再次对并购贷款予以正名。
应用范围更宽泛
今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知情人士介绍,当时该政策主要是针对灾区的个案处理,“比如对前往灾区实施并购的企业缺少资金,可以考虑发放并购贷款”。而此次国务院十项措施中所指支持兼并重组的信贷,应用范围显然更为宽泛。
虽然杠杆收购在国外非常普遍,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这一规定对股权贷款、并购贷款进行了限制。此后,各家银行若开展并购贷款,须“一事一议”,逐笔报监管部门审批。彼时,也只有大型银行才能涉足并购贷款,且资金投向主要为大型企业的并购重组。
随着市场的发展,并购对产业整合与提升的重要性凸显。近年来,央行有关负责人一直在呼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并购贷款的提出,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而言,都将是一个重大突破。
知情人士分析,由于《贷款通则》即将废止,相关贷款监管法规还在制定中,因此,近期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很可能仍将延续既往的报批路径,“除非能够及时出台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目前,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出台也殊为不易。
6月27日,央行副行长苏宁曾公开表示,“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制定相关监管标准。”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有关负责人称,央行将研究并购贷款的有关问题,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人士证实,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并购贷款问题,并在起草草案,将会同多个相关部门商定。
并购贷款正式放行的前提是《贷款通则》废止,而若要废止《贷款通则》,则需要国务院出台《放贷人条例》。期间法律关系,环环相扣。
试行办法草案已拟
目前,银监会已初步拟定并购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的草案。据《财经》了解,该草案将并购定义为“受让已有股权”或“认购新增股权”,达到对目标企业绝对控股或取得实际控制权的股权交易活动。
并购可以通过并购方和目标企业进行,也可以通过并购方控股子公司进行。并购贷款即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设想中的草案将对并购方的交易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如,考察并购方利用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资产,为并购提供担保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若对上市公司进行邀约收购,是否遵从证监会的监管程序和法规;若是管理层收购,则需考察定价依据、并购资金的来源、融资安排和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不否定关联交易,但要排斥非法的关联交易。”该人士说。
另外,为了便于商业银行控制风险,拟定中的草案也制订了相关限制性条件。如并购双方必须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并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并购股权对价比例;贷款期限初步设为十年。此外,设想中将为借款人设立回款账户。如果借款人从目标企业获得现金分红和其他现金流,应当及时足额打入回款账户,且在还本付息日以及之前一定日期内,要求余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当期还本付息金额。
对于并购贷款政策尺度可能的放宽,商业银行表示谨慎乐观。
“之前的《贷款通则》严禁银行进行股本投资授信支持,多数银行也并无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短期内若开禁这项业务,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都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一家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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