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增强个人消费能力,2009年全省城镇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245元/月,月人均补差160元;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1000元/年,月人均补差70元 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 本报讯(通讯员李毅记者王玉亮)为迅速、有作为地贯彻落实好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措施。
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
组织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各级要紧紧围绕我省“十一五”规划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引导企业投资,加快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步伐,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落实、用好国家减负政策。
落实国家调整部分行业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各级要确保地方负担的退税资金足额落实、及时兑付。
落实国家扶持部分行业加快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将对农林牧渔、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等部分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执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和设备抵免政策,各级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政策扶持产业的快速发展。
落实国家各项扩大消费税收政策,执行好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暂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等政策措施,增加居民消费需求。
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增强个人消费能力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既要量力而行,也要留够留足财力,确保不出现新的欠发或引发新的矛盾。
加大对城乡低保财政补助的力度,稳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标准。2009年全省城镇低保平均保障标准245元/月,月人均补差160元;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1000元/年,月人均补差70元,继续保持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和分担比例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
进一步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五保养老制度,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提高发放标准,并向特殊调整对象倾斜;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争取达到95%,参合农民达到5100多万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现全省城镇全部覆盖,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到位,保障群众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落实国家农业补贴制度,落实国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以及大幅增加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促进农民增收。
发挥省内财政政策和体制激励作用,促进各地区竞相科学发展
认真落实省政府取消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落实收支脱钩政策,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消除不合理乱收乱罚的内在动力。
认真落实省内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及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重点优势企业加快发展。落实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政策,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激励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继续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优化县乡经济发展布局,推进城镇化进程。
切实落实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划分和调整资源税、县级营业税收入体制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落实省内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建立利益调节激励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现行财政体制对经济资源合理流动的制约,加快优势产业聚集。落实石家庄市主城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支持石家庄主城区改造和"三年大变样"建设。推进省对产粮大县实施直接管理的财政体制改革。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缴纳税额设区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财政补贴,鼓励居民增加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