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连环官司
成功拍得办公楼后,常宁建行即为吴石头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当吴石头刘莉华准备接收房子时,建行却交不出房子。
需要交代的背景是,常宁建行在拍卖该办公楼之前,曾将其租赁给当地某机关干部刘文成,后者将该栋办公楼,改成一家经营住宿饮食业的宾馆,租期从1998年4月至2003年4月共5年。
常宁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发出的一份政府文件(《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案的处理决定》),对该情节的描述是,“在租赁期间,刘文成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在三年中分两次在该院内空坪添建近900平方米的房屋”。
这也是后来吴石头以个人的力量强行拆除的部分建筑。
2001年10月22日,常宁建行向刘文成发出腾房通知,同一天,双方签订终止租赁协议。
但该终止协议签订后,刘文成没有退房。常宁建行将刘文成告到常宁市法院。
此案最后以刘文成返还租赁物,常宁建行赔偿刘文成装修损失的判决结果宣判,双方均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衡阳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当年还是普通信贷员的吴克成告诉记者,常宁建行当年拍卖的办公楼,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类土地不能拍卖,常宁建行当年的拍卖行为,“是有违规的地方”。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行的违规行为,在当年11月份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其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分别罚款9000元和10000元,但未制作罚款决定书。
2003年1月24日,常宁建行和刘莉华向国土局申请为刘莉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月25日,刘莉华补交土地出让金8.8万元,罚款1.2万元。1月26日,常宁市政府给刘莉华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3]常国用字第0046号),证载面积594.96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刘文成在租赁期间违法建筑房屋的土地面积,也包括在颁证面积内。
这直接导致刘文成在不久之后,提起了同一事件的第二次诉讼行为,与第一次诉讼不同的是,这一次,刘文成对常宁市政府的土地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从2003年起到2007年,围绕常宁建行旧办公楼进行的诉讼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个人,从常宁市法院到衡阳中院,直至湖南省高院,前后作出了数份判决书。
于是,一幕极为罕见的顶针式判决结果出现了:常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第0046号土地证;刘莉华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衡阳中院维持原判;刘莉华对这一判决结果依然不服,提出再审,衡阳中院启动再审后,撤销前述两个判决,认定0046号土地证合法有效;刘文成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驳回刘文成的起诉;刘文成再次不服,省高院随后启动了再审程序。
“衡阳中院和省高院两次启动再审程序,这在同类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感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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