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除车门致人死
人保财险却拒赔
乘客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惹争议
⊙本报记者 吴为民
特约记者 宋应成 文/图
对于湖南双峰车主邓勇光来说,2007年5月30日是他的一场噩梦:他应货主罗石庭的要求,为其到双峰县永丰镇购货,由于天气炎热,邓勇光把车门取掉,随后货主罗石庭被甩出三轮车后轧死。
而2008年第七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认为,乘客从车上掉下后转化为“第三者”,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廖立民律师也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更是保险的帝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向车主赔偿。
车上掉下乘客
邓勇光回忆,2007年5月30日下午,他驾驶着自己的湖南KEC117农用三轮车,搭乘货主罗石庭到双峰县永丰镇购货,由于天气炎热,邓勇光把车门取掉。当农用三轮车行驶至双峰县马街镇繁荣村地段一拐弯处时,货主罗石庭突然从三轮车驾驶室左边摔下去,被三轮车后轮轧死。
邓勇光当时头脑一片空白:他清楚地知道农用三轮车是严禁搭客的,而现在又出了人命,邓勇光欲哭无泪。随后,有人帮邓勇光报了警。经双峰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介入调查,作出(双农机监字[2007]02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勇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罗石庭没有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面对这种局面,邓勇光一面向投了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面筹钱为罗石庭料理后事。
车主维权未果
邓勇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5万元的请求,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2008年11月13日,《法制周报》记者以投保人亲属的名义,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理赔。”但也指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尝试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而娄底当地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受害人罗石庭从车上摔下去轧死,是属于“本车车上人员”,因此作出了拒赔交强险的决定。
遭拒赔后,邓勇光向双峰县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工作人员查询了相关法律条款和相似案例,最终得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而另一种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所谓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车辆主人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而且在本案中,受害人罗石庭是属“车上人员”,从车上摔下后应当已经转化为“第三者”。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依然拒绝了邓勇光的理赔请求。
乘客身份生争议
理赔与否,罗石庭的身份成了争议的关键:如果罗石庭属于车上人员,那么保险公司则可以拒赔;如果罗石庭属于“第三者”,那么保险公司则应当予以理赔。
为此,《法制周报》记者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相关案例。2008年第七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司机因操作不当致受害人跌出车外致其重伤。车主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认为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法院认为车主应担责,案发时受害人已置车下由乘客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同时认为,“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转化。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廖立民律师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更是保险的帝王原则,投保人并没有恶意骗取保险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向车主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交强险。对于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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