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晓萌 通讯员周凯 武芳)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建议。本月30日以前,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个人建议。
《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武汉政府法制网(www.whfzb.gov.cn/)。
征求意见稿中的几条新规,引人关注。
公共场所设拾遗物品招领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的主管机关,负责设立市拾遗物品招领处,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未来武汉将在派出所、企事业单位、窗口地区以及公共场所设置固定或流动的拾遗物品招领点,为群众提供拾得遗失物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主领取,或者送交临近的拾遗物品招领点。
失主悬赏不得反悔
失主重金悬赏失物,拾得人送还失物后,失主又反悔不愿兑现奖金,因此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明确要求:遗失物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意见稿同时指出: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其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金不昧者可获物质奖励
意见稿规定:对拾金不昧者,以精神鼓励为主,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拾得人侵占、冒领遗失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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