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1月16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林晔晗“今后,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的身影将会更多地出现在省高院审委会上。”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若干意见》,首次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案件类型、方式和监督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这是广东高院为确保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工作职责、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
据了解,该意见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案件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检察院提出的二审抗诉案件和再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拟改判无罪的公诉案件;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死刑案件等三种类型案件,法院必须通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同时,法院可能对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变更或定性予以改变、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等两类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也可建议列席会议。
意见同时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和监督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法院应当在审委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材料信息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列席审委会人员在审委会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法院应当将意见记录在案,但不赋予列席会议人员表决权。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该意见的实施,对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有关学者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或法院承办人的意见,但可以促使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该案件有全面的认识,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