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柳州讯 (记者毛秋雁)今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柳州市民胡小姐来到停车场,发现自己存放在此的摩托车不见了。问了好多人,胡才知道,她的摩托车被拖到了保安公司停放,当她去领车时,工作人员让她交纳20元拖车费。
超时车辆被拖走另存
车主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呢?11月13日晚,记者将摩托车放在位于地王大厦旁的露天停车场,并交了1元停车费。14日凌晨1时30分,记者来到停车场,摩托车不见了,在原停车处的地板写着一行字:到城中保安公司领车。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滨江路柳州市城中保安服务公司,这里放着约10辆摩托车和电动车。工作人员说,从11月开始,为了保证保管员能准时下班,公司就对深夜依然不领取的摩托车采取集中管理,以免车辆丢失。准备领车时,工作人员让记者交20元作为拖车及保管费用。
随后,工作人员撕了一张20元的车辆保管单,记者要求在单上注明费用时,工作人员写上:过时拖车费。当记者就其收取的20元车辆保管费为何不事先标明提出质疑时,对方不置可否。
拖车是为了避免丢失
城中保安服务公司车辆看护大队一名姓邹的负责人说,除了特别注明,城中区各停车场看护时间都是到晚上12时。但经常有市民过了看护时间,依然不来取车,造成看护人员工作时间超长,常常有看护人员为了等候车主取车,一直工作到凌晨二三时。为了避免看护人员下班后,超时停放在保管区内的车辆被偷走,看护人员就请三轮车拉到公司停放。11月份,公司购买了拖车,成立了拖车队,专门拖那些延时不取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因成本较高,公司定价是拖车一次20元。
事先未标价涉嫌违规
城中保安服务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记者就此拨通了柳州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个收费不太透明。该工作人员说,顾客在停车保管点上存放车辆,看护人员开具了停车凭据,这就相当于顾客和看护人员签订了保管合约。上班时间,看护人员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果超过时间顾客不取,就是顾客违反合约。看护人员为防车辆丢失,把车辆转移存放,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顾客承担,但前提是收取的相关费用必须事先明码标价。
该工作人员还说,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有不明码标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车主反映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建议他持相关票据向12358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