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17日电(记者黄豁)重庆市检察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280名“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除组织推荐外,公民可根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向检察机关自荐。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说,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全国检察系统中重庆是第一个。
据她介绍,重庆自2004年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规范了干警的执法行为,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办理,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增强了检察干警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为进一步深化这项制度,重庆检察机关决定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全市检察机关的“全覆盖”。此次选任的条件很宽,没有身份和学历等限制,符合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热心公益,在重庆市工作或固定居所等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选任方式包括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两种。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中的3类案件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5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由人民检察院从社会各界选出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社会民主监督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8月起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进行试点。重庆市检察机关是第二批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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