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轻刑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沈义
本报讯(记者沈义)在办理轻微犯罪案件中,将刑事和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重庆市检察院与该市司法局会签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近日正式施行。
重庆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轻微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这些案件,该市部分基层检察院本着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宗旨,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新途径,尝试委托人民调解,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此,该市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这个《办法》,推出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制度。
该《办法》对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时,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委托和解。同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被害人不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犯有数罪或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法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等8种案件不予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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