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疑点一:于芬的奖金总额到底有没有几百万?
回答:没有。
依据: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1997年3月1日制定《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后,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上述原则中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按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的。
疑点二:于芬的奖金数额涉及多少?是如何领取的?
回答:在于芬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存在四种领取情况: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中心在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本人,她至今仍没有领取。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本人领取。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现金。
依据:在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并提供书面证明。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于芬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疑点三:是否存在冒领现象?
回答:不存在。
依据: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
疑点四:国家奖励奖金标准是什么?
回答:现附上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表。
199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世界锦标赛(除1米跳板)30000 15000 10000
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25000 120008000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5000 25002000
世界锦标赛的1米跳板、亚运会 10000 50004000
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 800040003000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400020001200
2006年7月1日至今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80000 45000 30000
世锦赛和世界杯的1米跳板、世界运动会、亚运会30000 16000 13000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1500080006000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1200065004800
2000年奥运会奖金150000 80000 50000
2004年奥运会奖金 200000120000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