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歌手妻子出CD公然索贿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吴欣)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原宝安区工商分局龙华工商所所长黄启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启周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达101万余元,受贿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退赃的100万元上缴国库。
【检方指控】
工商所长收“红包”逾百万
黄启周今年43岁。从2000年6月开始至案发,黄启周先后担任宝安区工商分局西乡工商所副所长、所长和龙华工商所所长。据指控,自2001年开始,黄启周先后25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涉及款项120.15万元。
在25项指控中,有12项是替人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而收取的“好处费”。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村的流塘市场因一直没有办理市场登记证,多次被工商部门查处。2003年该村党支部书记冼某某(已退休)找黄启周帮忙办证,并许诺给其10万元好处费。黄表示同意,并在该市场登记证的申请过程中让其顺利通过西乡工商所的审核。后黄收取了10万元好处费。
对非法经营“网开一面”也是黄启周的生财方式。如2006年3月,龙华工商所在清理无牌无照行动中,查获了位于龙华街道大浪村的华唐胜电子厂存在无照经营手机组装的行为,扣押了手机60部、现金10万元。该厂负责人通过关系找到黄帮忙,黄作出批示让该厂拿回了被扣押财物,其后收了7万元好处费。
为“歌手妻子”出CD,亦是黄启周的一个索贿借口。2005年,黄启周帮西乡的两家工厂负责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黄以代缴工商费和税费为由,向两厂负责人索要好处费,并许诺“可以帮忙解决西乡工商所辖区内的任何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问题”,后两厂负责人送给黄8.8万元。法庭上,黄启周称这些钱都是拉的赞助,因为要为其当歌手的妻子出唱片。不过,这些唱片并未鸣谢那些为其提供“赞助”的人。
【一审宣判】
受贿罪名成立获刑6年
昨日上午10时,身穿红色囚衣的黄启周被押上法庭,静候法院的一审判决。
今年6月1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黄启周当庭表示认罪,但对部分事实表示异议。他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索贿款,其实是为帮当歌手的老婆出CD筹集的“赞助费”。此外部分被控索贿款用于打点社会关系了,没有落入自己口袋。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启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25项事实中,法院对其中的4项指控未予认定,认为有的已经超出了黄启周的职权范围,无法认定为权钱交易;有的属于私人交往等。法院据此认定黄启周的受贿金额共计101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黄启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此外,黄启周已基本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黄启周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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