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贫困患者今后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定金额的医疗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缓解其因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可获更好保障。
按照昨日(11月17日)出台的《太原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医疗救助对象为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按规定享受40%救济的人员。
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民政部门将建立一户一档的救助对象档案,救助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要及时录入山西省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有据可查。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医疗救助分为医前、医中、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医前救助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可以减免一定治疗费用;患大病的享受低保分类施保救助;特殊困难无力交付医疗费的,给予一定数额救助金,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后救助,对救助对象当年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对因病返贫的实行临时救助。
在具体救助办法上,救助对象除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患大病救助对象按月享受低保分类施保救助外,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按照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由民政部门垫付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全年累计垫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支出部分可以给予30%救助,一般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两万元。因病返贫对象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一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家庭特殊困难的,经医疗救助领导组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返贫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可向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慈善机构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是,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村、居委会受理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街办、乡镇应自接到上报材料起10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之后返回村、居委会进行为期3天的张榜公布。医疗救助资金将按季审批发放。(张卫忠辛明)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