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街企退休将享城镇职工养老险
但须符合一定条件 农场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也将适用这一新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70周岁以上仅需一次性缴纳5年保费
昨日,记者获悉,《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出台,意见对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街道集体企业部分原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据了解,针对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意见明确其适用范围: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而街道集体企业部分原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其适用范围则明确为在本市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仍由街道或原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
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以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原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都统一按10年或5年确定。据悉,参照相关规定,这两类人员由所属乡镇或街道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本文实施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其现领取的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确定,但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低于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的80%确定(市本级为520元,花都、番禺区为440元,从化、增城市为360元)。纳入统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按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而调整。
农(林)场部分人员可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
此外,按照意见规定,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则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责,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资助。其中,本意见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现由农(林)场按月发放退休费、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其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的部分,由农(林)场负责。
新规摘要
参保缴费都统一按10年或5年确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其现领取的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确定,但生活费或津贴月标准低于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退休费月标准的80%确定(市本级为520元,花都、番禺区为440元,从化、增城市为360元);
纳入统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按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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