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关系 引发强奸之争
案子一波三折,黔东南州法院昨日再次开审
金黔在线讯 11月20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三穗某宾馆老板娘张某某酒醉被强奸案。此前,凯里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市建昌房产公司经理蔡某某没有构成强奸,凯里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抗诉。
2007年10月19日晚,蔡某某(重庆市一家房产公司经理)等8人到张某某承包的三穗县某宾馆吃饭。其间,张某某前来敬酒。饭后蔡某某等邀请张到酒吧一包厢喝酒。当晚约10时许,酒后的张某某在三穗县另一家宾馆的房间内与蔡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对此,张说当晚她醉得人事不知,是蔡某某借机把她带到宾馆实施了强奸。蔡则说张是自愿的。
案发后,三穗县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事发当晚蔡某某将醉得人事不知的张某某带到宾馆房间实施了强奸。2007年12月23日,三穗警方将此案移送三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立案受理,但认为证据不足,于2008年1月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8年2月公安机关再次移送三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穗检察机关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前,三穗县检察院也曾作出了对蔡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某某及其亲属不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控告。2008年7月,黔东南州检察院认为三穗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并指定凯里市检察院管辖此案。
2008年9月3日,凯里市检察院向凯里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某某犯强奸罪。
凯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判决蔡某某无罪。
张某某及其亲属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凯里市检察院也认为判决错误,并于今年10月15日提起抗诉。
凯里市检察院抗诉称:蔡某某虽然没有对张某某灌酒劝酒,但是趁受害人酒醉之机进行奸淫,强奸的主观故意很明确。黔东南州检察院也出具了支持抗诉的意见书。
11月20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果择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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