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电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犯罪案件亦呈现多样化,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的痛楚和困境日渐引起社会关注。对此,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修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十分必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赔偿而陷于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长期以来,传统刑事法学的研究视角基本上是以被告人为出发点的,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却成了被遗忘的角色。一九八五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一九九六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目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进入理论界的视野,一些基层检察院着手尝试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受到好评。
这位专家型的检察长指出,从目前中国传统民政救济手段的现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具体情况,刑事被害人的艰难处境以及中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现状决定了中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根据被害补偿案件的多样性,为有效的实施补偿制度,中国应将补偿决定机构确定为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补偿范围应包括:身体伤害,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丧失身体正常机能导致残疾的人体损失;物质损害,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
宋修栋还建议,将补偿对象界定为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即刑事被害人本人,间接受害者则包括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收养人,以及为防止受害情况发生而蒙受损害的人。对于见义勇为者,为防止犯罪的发生而蒙受损害,属于犯罪行为的间接受害者,也应该申请国家补偿。国家应当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补偿金的主要来源可为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依法裁判对犯罪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及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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