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建筑工地的工人,休息时,他来到老陈的游戏机店玩游戏。老陈让他先把上次欠的十块钱还了,否则不让他玩。小李一怒之下,就掐、勒老陈的脖子,使老陈窒息而死。
“案情并不复杂,小李也供认老陈是他杀的,照理说,这个案子就可以结了。
犯罪现场小李的指纹或脚印、小李掐老陈脖子留下的指纹……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列表中都是缺失的。
薄其红表示:“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我国现有证据立法过于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不健全,实践中,怎么认定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怎么判定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怎么断定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一直无章可循,也深深困扰了刑事审判法官。”
“对刑事证据作出规范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薄其红说。
试水———统一证据规定建议稿在七家法院展开
采访中,东营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峰手头就有一个案子,被告人老胡因涉嫌抢劫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他当庭翻供,说自己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是被逼的。
徐峰在翻阅老胡的供述时发现,公安机关一共给老胡做了五份笔录,其中有两份老胡坚决否认这起抢劫是自己干的,而另外三份笔录中老胡则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是该认定老胡的认罪口供有效,还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定无效?如果被告人供述被确认非法言辞证据被排除,而该案其他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该罪的,又怎么处理?徐峰犯难了。
“刑事审判这么多年来,没有完整的切合审判实践的证据规则,仅有的几条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较笼统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徐峰有着切身体会。
今年3月,建议稿实证研究试点工作在全国7个法院展开,东营中院被确定为7个试点法院之一。该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详尽规定,徐峰急切地盼望着建议稿上升为司法解释。
据介绍,该规定在东营法院试点以来,今年1至10月,东营中院刑事一审案件已判决生效的有一百多起,无一起上诉、复核后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法官认定证据的能力,案件审判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薄其红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建议稿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为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山东东营中院、云南昆明中院、吉林延边中院、广东深圳中院、广东佛山顺德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北京东城法院为试点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议稿的实用性将经由试点工作的开展而经受实践检验。而作为试点法院也将提出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样板”案例并对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修改和完善。
突变———证人出庭率从1%到试点案件中的44%
法官对证据进行“估推”,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认定罪名就可以了,缺乏明确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但证人不出庭怎么办,证人出庭怎么采取保护措施,证人出庭路途遥远怎么办,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原来所做的书面证人证言是否采信?东营中院刑三庭庭长马曰全提出了一连串问题,这些恰恰也是建议稿所要回答的,证人出庭制度改革东营法院也给出了“范本”。
“改革前,审判的依据基本上来自于侦查机关提供的口供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证人不出庭成了刑事审判的常态,‘卷宗审判’严重制约了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徐峰向记者展示了一组数据:在2002至2004年间,东营中院所审结的391件案件中,有证人出庭的案件4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
早在2005年8月,东营中院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确定为“刑事审判程序改革”项目试点单位后,确立了“附条件口证规则”,此次试点确立了两类案件证人必须出庭,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和死刑案件,主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徐峰介绍说,证人出庭作证,改变了目前书面证言决定案件裁判的局面,为案件的公正裁决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对判决均予以认可,提升了判决的公信力。
“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是阴历的,按阳历算,我当时还不到18周岁。”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的陈兵不服判决,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然而,包括派出所证明、户口簿、学生证等在内的大量证据均与“未满18周岁”之说相左。徐峰经审查发现原审认定可能存在问题。
在辩护人的申请下,法庭通知了陈兵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和文书2名证人出庭,经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结合其他书证材料,法庭认定陈兵犯罪时确实未满十八周岁,当庭依法对原判决作出改判。
东营中院刑一庭庭长张志刚认为,证据制度改革以来,法官自身素质提高了,裁判文书说理更加充分,哪个证据能认定哪些情节十分明了,与此同时,证人出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薄其红介绍说,在试点改革中,该院还确定了证人补偿的标准,如证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证人为出庭往返的交通费可由法院如实报销;证人的误工费根据东营地区人均收入,按城镇人口100元/日、农村人口50元/日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比改革前后的有关数据,徐峰惊喜地发现:证人出庭作证率明显提高,从改革前的1%骤然提升到了改革试点案件中的44%。
建议———构建证人保护和惩戒制度体系
“证人出庭在现实中有阻力,将来的统一证据规定能否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形。有了强制性规定,证人即使不想出庭也必须要出庭,这样才有可能改变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马曰全认为。
证人证言在整个刑事证据体系中基本处于中心地位。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要求,它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不仅是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实现控辩式审判模式的基本条件。
记者了解到,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并未构建起证人出庭的制度体系,在诸如证人出庭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保护与补偿、证人的惩戒、证人不出庭的不利后果等基本问题上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证人不出庭几成常例。”徐峰告诉记者,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公诉人摘录或宣读卷宗中所记载的笔录,书面证言在庭审中畅通无阻,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归于虚化。
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影响了审判质量,贬损了司法公正,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东营法院在调研中发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与当事人熟悉或怕遭报复不愿出庭指证的占到46%,因路途遥远出庭不便而未到庭的有31%,而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的占到了23%。
徐峰认为,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惩戒机制的缺失是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他建议,应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惩戒制度。证人接法院通知后不出庭的,可采取拘传、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强制证人到庭。证人接法院通知后,无法定不出庭情形而不出庭,又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对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以藐视法庭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建立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规范应出庭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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