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 教师不能学“范跑跑”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长春举行。会议听取了《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职人员的审议报告。
在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学校、教师不得以有偿形式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的规定,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学校和教师以有偿形式在课余时间上课和集体补课应当禁止,无偿集体补课也应当禁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学校、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保证子女按时入学,引导子女全面发展,维护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坚持教育公平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另外,草案中还增加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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