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记者袁定波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从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适应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现实要求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