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委组织部和海南省人劳厅共同制定的《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海南省专家经考核不合格者,由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海南省政府批准,取消专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收回专家证书,并将相关情况报海南省组织部门备案。
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考核对象主要是指海南省在职专家,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海南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
今后,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海南省组织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或经批准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半年以上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次考核期间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一次以上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