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如何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决定》提出,“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这是基于我国农村信用信贷担保体系现实情况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健全的信贷担保机制是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扩大金融交易规模、缓解信贷约束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农户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相对于城市主体大大受到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对缓解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了农村信贷担保发展的探索,对促进信贷资金向农村融资主体的投放、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主要有: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资本金少,风险化解能力和代偿能力很低;农村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担保公司承担较大的主体违约风险;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信贷担保覆盖率不高,还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政府牵头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服务于农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扶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第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督指导,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内控规范要求,加强对担保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监督指导,提高担保机构资质水平,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业务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