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钟旭 摄
因索要工钱便挟持人质,公安民警前去解救人质时,余永强攻击民警,刺死1名、刺伤2名公安干警,11月25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1日20许,被告人余永强携带匕首,到建水县北正街消防大队后面宿舍楼四单元四楼罗强(化名)租住的房屋内挟持罗强的儿子小罗,向罗强索要工钱,并打电话给110及罗强,声称不付款就要杀人。随后赶到的罗强的亲戚及民警凑足8000元钱交给被告人余永强后,余永强继续用匕首挟持小罗为人质。
走到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消防队大门口时,被告人余永强将前来解救人质的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刺伤,在童金录亮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余永强不但不释放人质,反而威胁称谁靠近就将谁杀死,并挟持小罗继续往北正购物商场方向走。当到北正购物商场路口时,建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黄保齐等干警在实施解救人质、抓捕被告人余永强时,余永强用匕首连续猛刺黄保齐等干警,致黄保齐胸腹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多处被刺伤,邹志军的头部、大腿被刺伤。后被告人余永强被公安干警制服,黄保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永强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2人轻微伤;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且将他人作为抗拒抓捕的人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追究被告人余永强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而辩方则认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余永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大部分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临近结束作最后陈述时说:“实在是对不起被害人。”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认真合议后做出判决,此案将择期宣判。 (钟旭 岳万青)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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