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商事仲裁取证规则不尽一致的现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秘书长于健龙日前表示:“贸仲委考虑进一步规范商事仲裁取证程序,促使现有办案程序更加灵活与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
于健龙是在11月24日召开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和道德标准研讨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和道德标准研讨会由贸仲委和国际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此会因介绍《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证据规则”),而备受仲裁界与律师界关注。与会的众多仲裁员与律师呼吁,随着我国国际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和纠纷增多,在借鉴一些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IBA证据规则”发布中文版
国际律协借此次研讨会,推出了“IBA证据规则”中文版。
“IBA证据规则”1999年6月获国际律协理事会通过。据国际律协仲裁分会主席理查德·克莱恩德勒称,在过去的10年间,“IBA证据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跨境仲裁,它提供了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沟通与妥协。
根据国际律协仲裁分会今年10月的一项调查,54%接受调查的法律人士称,他们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全部或部分采用了“IBA证据规则”。另在仲裁程序中,有93.4%接受调查的法律人士称,“IBA证据规则”也得到了部分或全部运用。
不管怎么说,这一规则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针对“IBA证据规则”中文版的发布,相关人士对记者称:“在目前金融海啸席卷的背景下,中国依然是发展的沃土,显然成为国际律协关注的重点。”
据介绍,“IBA证据规则”汇总采纳了不同法律辖区中大家最常用的取证规则,以期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问题。该规则鼓励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指出其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包括需要作出初步决定的问题。它强调,每一方当事人在任何证据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理查德·克莱恩德勒解释道,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也可以酌情修改规则等。“总之,我认为这是一个保守的规则,其试图在不很长的条款中,灵活的而不是僵化地解决在不同法律传统下的沟通问题。这一规则不是要取代各国的司法传统规则,只在于提供一种灵活方式,寻求在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妥协。”他说。
我国缺乏商事仲裁专门取证规范
研讨会上,参与过300多个仲裁案件审理的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系主任卢松教授呼吁,贸仲委应该尽快提供一个专门的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指南。
此呼声获得与会者高度认同。大家普遍认为,目前各个仲裁庭的取证规则不尽一致,五花八门,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
据介绍,目前我国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大致依据几方面:一是仲裁法中的极其简单规定;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规则;三是各国仲裁经验的借鉴。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的证据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在商事仲裁中,也每每被运用。
专门做国际贸易争议案代理的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刘博臻律师告诉记者,今年他接手的一起案子,因对方当事人要求按民诉法的证据规则走,结果案子被拖了很长时间,仲裁相对快捷的优势没怎么发挥出来。
“IBA证据规则”介绍吸引了众多像刘博臻律师这样的与会者。刘博臻律师说:“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仲裁取证规则有很大关系。仲裁争议因有时间限制,所以相关证据规则很重要。“IBA证据规则”与我们国家的规则差别还是很大,比如他们有强制披露证据的概念,我们没有,只有出示证据的提法。”
电子邮件证据需要有效规范
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贸易商务往来,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仲裁案件也时有发生。研讨会上,有关电子邮件证据成为热门话题。
有日本律师问,贸仲委对电子邮件的采信度如何?贸仲委仲裁员卢松教授认为,贸仲委接受电子邮件证据,但其证明力要看其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除非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怀疑相关电子邮件。卢松说:“事实上,每天通讯往来形成的电子邮件证据链是很难造假的,一般贸仲委都会接受。”
理查德·克莱恩德勒说,电子邮件证据比一般书证复杂一点,但“IBA证据规则”接纳任何形式的文件材料。“IBA证据规则”也面临发展问题,主要就是出现电子邮件披露新形式。
“英国御用仲裁协会已经制定了电子邮件证据披露的认定书。对贸仲委来说,也需要对电子证据加以规范,考虑以适当的方式提供与保存。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仲裁庭应决定是否需要提供辅助证据,比如生成物件、设备保存等。电子邮件证据认定亟需有效规范。”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说。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