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春12月1日消息(记者张英林实习记者邓曦光) 近日,《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在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划定招生区域及划分依据,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招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政府要采取措施防止辍学;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政府采取措施防止辍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刚通过的义务教育条例修订案,依照义务教育的新形势对收费等作出规定,明确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帮助其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条例规定,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各地建立相应机构执行教育督导制度。对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上级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
学区划分依据须公开,完善学校基础设施,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关于学区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并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政府应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划定招生区域及划分依据,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招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不得拒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收费项目要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摊派费用及索取财物。条例还对教师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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