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保护、促进我区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的发展。
壮医具备独立执业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条例》: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解读:由于当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仅开设了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四类民族医的医师资格考试,其他民族医从业人员均需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方可从事民族医执业活动。因此,过去广西从事壮医执业医师活动的人员,取得的是中医医师资格而非壮医医师资格。2008年2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于2008在广西开展壮医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至此,壮医具备了独立的执业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中药壮药制剂严格使用 《条例》: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条例》严格规定了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调剂使用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己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中药、壮药制剂的,除被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外,还将被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资格和制剂资格。
民族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新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解读:为加快中药、壮药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
鼓励名老专家带徒授业 《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解读:中医药、民族医药之所以历经数千年而不衰,至今仍保持强大的生命力,究其原因,是其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确切的疗效。而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是培养造就中医药、壮医药人才的有效途径。
《条例》还规定,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