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1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柳条河因犯抢劫罪已在监狱服刑的上虞人王立峰做梦也没有想到,本以为铁板钉钉的事情,经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近日得以改判,王立峰的刑期也从一审的11年改为6年有期徒刑。
与王立峰一起参与抢劫的杨龙、徐东钧、祝桦均、王华君、夏其军的刑期均得到相应的改判。4年后的这一改判,让6人总共少坐了15年半的牢。而导致刑期出现变化的原因,只是因对“户”的理解有异。
2004年3月25日晚上,王立峰伙同杨龙、徐东钧、祝桦均、王华君、夏其军等人,持刀抢劫了设在上虞崧厦浙海村何某家里的赌场,共抢得2000余元现金和8只手机(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王立峰、杨龙、祝桦均、王华君等相继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上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入户)判处王立峰有期徒刑11年,杨龙、王华君、祝桦均、夏其军、徐东均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不等的刑期。
今年,绍兴市检察院在审查往年的判决中发现了4年前一审法院审结的王立峰等人“入户抢劫案”因对“户”的理解不同,而导致法院量刑过重的情况。
据此,2008年10月,绍兴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原审判决将该案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的理由,以(2008)绍中刑再字第4号判决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立峰等人抢劫的量刑部分,以抢劫罪判处王立峰有期徒刑6年,杨龙、王华君、祝桦均、夏其军、徐东均等人的刑期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判。
4年后的这一改判,让6人总共少坐了15年半的牢。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从重打击。但同时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客观的分析认定。该案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原审被告人有明确的抢劫赌博场子的故意,主观上指向的抢劫对象是赌博场子和参赌人员,不具有抢劫住户家庭成员的犯意。客观上也只抢劫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对何某家庭成员及其财物进行侵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该案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原审判决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从而导致了轻罪重判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