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罪犯有奖”背后的三重悖论
廉政瞭望 文/孙瑞灼
为更好地打击街头犯罪,邯郸市巡警特警支队规定,每抓获一名街头犯罪,奖励民警1000元。该规定一出,半月时间街头刑事案件下降近半。可警察抓罪犯有奖措施真的百利无一弊?在我看来,它背后起码有三重悖论。
首先,警察抓罪犯是其法定的职业义务。正如环卫工人的义务是保持环境清洁,邮递员要确保把每一封信件送到收信人手中,而警察的职责就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拿了纳税人的钱,与不法分子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行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履行职业行为和法定义务应是其“底线”,不需特别奖励。把抓罪犯与现金奖励挂起钩来,无疑将使警察自身的职责概念模糊。虽然在金钱的刺激下,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但同时无疑会助长为奖金干活的不良风气。用这种额外奖励的方式去刺激警察抓罪犯,或许能取得一时的成效,但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旦这种额外奖励消失,警察便有可能怠于履行本职。
其次,这种做法有失公平。这种工资之外的额外奖励,更像是单位给警察发的福利。如果警察抓个歹徒都要奖励,那得发多少钱?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这种奖励只能针对街头的巡警特警。那么,这样的规定对于其它岗位的警察就是不公。同样都是工作,都是履行职责行为,凭什么到街头抓罪犯就有奖励,而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等就没有奖励?
最后,这有可能助长和纵容犯罪。根据规定,显然当警察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出手,他将获得奖金。而当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前,警察就出手,他可能因为只是“预防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而领不到奖金。这种情况下,警察会不会为了领取更多的奖金而更乐于等待犯罪结果的出现呢?这反而有可能助长和纵容犯罪的发生;笔者还有担忧,如警察冲奖金而去,罪犯被抓后愿意出双倍于奖金的钱“私了”,警察又会不会“放马南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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