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职校服装课任专职教师的葛女士,在办公室殴打同事并擅自停课,被学校解除了聘用合同。葛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违约金并补偿工资。记者昨天获悉,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并无不当,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6年1月15日,葛女士和本市杨浦区的某职校签订一份《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双方约定,根据教学需要,葛女士应无条件服从职校的课程、教学时间及任教岗位的安排;正常情况下双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赔偿对方5000元。
2006年10月某日,葛女士在办公室内与办公室主任王某发生争吵,并将杯子掷向王某;2007年11月23日,葛女士又在办公室内与副校长李某发生争执,动手打了李某头部。20天后,葛女士与学校因对授课内容发生争议,遂拒绝上课。学校校务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将葛女士开除并解除聘用合同。同日,学校向葛女士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葛女士不服,经仲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违约,要求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补偿一个半月工资2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女士于2007年12月13日收到学校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却于2008年2月21日申请仲裁,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丧失了申诉权。而她作为学校员工,于2006年10月及2007年11月两度在办公场所内殴打同事,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葛女士与学校间对授课内容存有争议,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葛女士擅自决定停止授课,其行为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基于葛女士的违纪行为对葛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也并未违反双方聘用合同之约定。学校对其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需提前30天通知。故葛女士要求学校支付违约金并补偿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赵磊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