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离职 要求单位支付保密费
法院一审认定:支付该费用条件不充分
我市沁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原总经理助理乔某离职后,要求“沁园”按当初合同约定,支付保密及竞业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去年11月19日,乔某进入“沁园”工作,双方签订了收入标准确认书、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有限期为3年,乔某任总经理助理职务,月收入8500元。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沁园”给予乔某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按3年支付,每满1年支付2万元,总计6万元。乔某与“沁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乔某实际没有预领或预领补偿金按约定的24个月标准总额不足的,可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公司一次性结算支付,也可在竞业期限内按月支付。
今年1月31日,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获批准。2月1日,“沁园”向乔某去函,告知公司与其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日起自行免除与终止。3月20日,乔某以“沁园”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沁园”支付保密及竞业补偿金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沁园”获仲裁部门支持,乔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乔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是“沁园”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乔某要求“沁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签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损害向员工提出的要求,员工无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主动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满1年支付2万元,乔某在“沁园”工作未满1年,因此要求支付该费用的条件并不充分。“沁园”在今年2月1日,已书面函告乔某解除了保密协议,放弃了对乔某的竞业限制,可不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昨日获悉,乔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 王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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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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