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殴打校长还罢课 法院:学校解聘并无不当
在某职校担任服装课专职教师的葛女士,在办公场所殴打校长并擅自停课,学校遂单方解除了聘用合同。葛女士不服,提起诉讼。日前,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葛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15日,葛女士和本市杨浦区的某职校签订一份《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职校以每月1500元工资聘请葛女士担任服装课专职教师,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
2006年10月的一天,葛女士在办公室内与办公室主任王某发生争吵,遂将杯子掷向王某;去年11月23日,葛女士又在办公室内与副校长李某发生争执,动手打了李某头部。去年12月11日,葛女士与学校因对授课内容发生争议,葛女士遂拒绝上课。
去年12月13日,学校校务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于当日将葛女士开除并解除聘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葛女士于去年12月13日收到学校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2008年2月21日申请仲裁,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期限,丧失了胜诉权;其次,葛女士两度在办公场所内与同事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此外,葛女士还擅自停止授课,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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