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红头文件却出现了两个内容截然不同的版本,而且这两个版本还都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的刘方跃的权益息息相关。这个有着不同版本的红头文件,是安徽省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原宿松县土地管理局)“松土(监)字(97)005号”红头文件。
由于这两个版本的出现,仅仅涉及一块20.9平方米的宅基地,刘方跃的这场官司却打了十多年。
这块20.9平方米的宅基地,躲在四周高楼的缝隙里。刘方跃说,为了这个小“旮旯”的使用权,他和邻居司某某自1995年打起官司。司某某于当年6月26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地未经县政府确权发证被驳回。上诉,被维持原判。
1997年4月,宿松县政府向司某某颁发了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1月14日,司某某再次向宿松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上,我见到了宿松县土地管理局下发的一份文件,发文字号是"松土(监)字(97)005号",内容是我和司某某关于这块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司某某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有效,可以对司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2001年7月19日,宿松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护了司某某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刘方跃对判决不服,向宿松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案件作出批复,对类似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的,不应起诉,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宿松县法院再审认为,宿松县土地管理局曾经出具的是一份“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的报告”,而不是“决定”,刘方跃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拆除该宅基地上的建筑,恢复原状。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刘方跃曾被司法拘留。
一审的时候明明是一份处理决定书,再审的时候怎么就变成处理意见的报告了呢?正是因为“决定”变成“报告”,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的行政申诉权丧失了。
但离奇的是,日前,记者真就从有关部门获得了这两个不同版本的红头文件:一份是1997年3月25日发的《关于司某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一份是1997年4月2日发的《关于司某某、刘方跃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的报告》。更离奇的是,两分文件用的竟都是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松土(监)字(97)005号”。
“先是作出处理决定,后又向县政府请示,这明显不符合逻辑。”刘方跃说。
那么,一个发文字号到底能不能发出不同版本的文件呢?记者拿着这两个不同版本的文件曾咨询宿松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他们认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一个发文字号只能对应一个文件。随后,记者又就此咨询了安徽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他们也持相同观点。
李光明 陈大名